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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陳振上
被上 訴 人 陳精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64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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