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225,202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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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抗 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金皇、吳東峰、吳玲珠、吳柳英、幸東樟、幸亮宇、幸政融、幸慶榮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南簡字第122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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