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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陞福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030(計算式:256,760+235,270=492,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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