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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18號
上 訴 人 高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郁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7,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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