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李兆麟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被 告 徐英哲
徐英堂
徐英俊
徐英嘉
徐惠玲
徐惠芳
林黃梅碧
林建安
林妍伶
林寶月
林秀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陳報被告林金生為林暮之繼承人有誤,故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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