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505,202202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達女


曹邱姸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1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是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