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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16號
原 告 歐陽華齡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通行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17,650元,而非原告起訴狀所計算之191,400元,原告主張其起訴利益以上開公告現值計算,並經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到庭表示同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7,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 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需補繳9,98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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