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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20號
上 訴 人 劉榮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意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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