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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26號
原 告 洪逸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惠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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