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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2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炘樺即蔡玟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炘樺即蔡玟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26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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