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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紀仁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宛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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