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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楊再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000元(計算式:120,000-8,000=11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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