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733,2022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賴浚曜(原名賴俊廷)

被 告 吳荏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宣示判決,改於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1分,在本院第28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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