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賴浚曜(原名賴俊廷)
被 告 吳荏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宣示判決,改於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1分,在本院第28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