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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桂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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