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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7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曾雅莉
被 告 孟祥生(即孟祥明之繼承人)
孟萍(即孟祥明之繼承人)
孟莉(即孟祥明之繼承人)
住居所不明(遷出國外)(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孟祥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461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7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孟祥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55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孟祥明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孟祥明於93年11月10日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截至110年11月10日止,尚積欠消費帳款本金49,461元,及自94年7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約定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之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又孟祥明另於93年11月1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核發額度為100,000元,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利率14.9%計算利息,而其自94 年7月25日起未依約繳款,另積欠本金100,000元,及自94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因孟祥明已於105年7月2日死亡,被告三人為其之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依法應於繼承孟祥明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孟祥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開欠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孟祥明合作金庫帳戶資料及孟祥明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南簡卷第19至36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亦為民法第1153條規定。
另按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
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具有消費借貨契約之性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參照)。
再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復據銀行法第47條第2項所明定。
㈢承前所述,孟祥明生前積欠原告信用卡簽帳款49,461元及借款100,000元,暨49,461元自94年7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另100,000元自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而被告三人既為孟祥明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及限定繼承規定,請求被告三人應於繼承孟祥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開欠款,即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5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於繼承孟祥明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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