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81,2021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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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陳宜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鴻文、趙子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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