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間擔任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
- (二)並聲明:
- 二、被告抗辯:
- (一)蔡德餘部分:伊擔任社區管理主任,並依系爭管委會決議執
- (二)王榮文部分:伊擔任系爭管委會監察委員,系爭會議決議係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 (二)經查,系爭社區管委會於108年8月28日召開第22屆8月份
- (三)至於原告主張系爭管委會決議內容為「樹木修剪」,但被告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 五、假執行宣告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815號
原 告 陳鴻騰
被 告 王榮文
蔡德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8年間擔任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之常務委員,被告王榮文與蔡德餘分別為系爭管委會之監察委員、社區管理主任。
系爭管委會於民國108年8月28日召開第22屆8月份管理委員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會中決議修剪社區中庭花園樹木枝葉,且需辦理公開招標專業園藝廠商,公告社區住戶,並將此決議交由蔡德餘執行。
詎料,廠商於108年10月3日進行樹木修剪工作時,竟將社區中樹木鋸除,僅剩單枝樹幹,枝葉全無。
被告二人在場執行、監督,卻任令廠商草率施作而毀損樹木,顯逾越系爭管委會之決議授權範圍,且有未確實公開招標之虞。
被告上開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全體住戶,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共有人全體新臺幣(下同)14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蔡德餘部分:伊擔任社區管理主任,並依系爭管委會決議執行修剪社區中庭花園之樹木工作,認原告起訴無理由。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王榮文部分:伊擔任系爭管委會監察委員,系爭會議決議係經全體管理委員半數以上同意通過,且經二家廠商招標而承作,承作廠商亦有園藝執照,依該廠商之專業,建議該二棵樹木因生長過於密集需要修剪,始修剪該樹木。
另因系爭管委會亦受於地下室經營之健身房反應,該樹木的根業已竄入地下室,致地下室漏水、漏雨之情事,故有修剪之必要性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致社區全體住戶之共用部分即中庭花園樹木受有損害,固據其提出系爭會議紀錄、修剪樹木公告、系爭樹木之照片、住戶規約等件為證(見卷一第15-23頁),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之爭點厥為: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有無理由?茲敘述如下:
(一)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社區中庭花園之樹木屬社區之共用部分,就社區中庭之樹木維護、管理及修剪部分,揆諸上開條文之規定,自應由管委會決議為之,此先予敘明。
(二)經查,系爭社區管委會於108年8月28日召開第22屆8月份例行會議,會議中就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案予以提案討論,其中系爭社區管理公司之蔡主任提案:因社區圖書室外面有幾棵大樹,現已枝繁密茂影響樹下草皮的生長,草皮上寸草不生很容易因下雨土壤流失,隔壁的鄰家和圖書室上方住戶會因這3棵大樹影響採光及落葉問題,管理中心提出是否進行社區樹木枝葉修剪工程?該提案經在場委員表決半數「通過社區中庭花園樹木修剪,並需辦理公開招標」,此有管委會會議紀錄1紙附卷可查(見卷三第53頁)。
嗣經系爭管委會於108年9月25日第22屆9月份會議,由王榮文報告:有景星園藝及聖爵投標,景星報價154,000元;
聖爵報價105,000元決,會中由管委會在場委員半數以上通過社區中庭大葉欖仁樹枝葉修剪工程由聖爵公司以105,000元得標,此有系爭管委會108年9月25日第22屆9月份會議紀錄、廠商投標登記表、投標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系爭社區大樓招標公告各1紙附卷可查(見卷三第63-96頁)。
足見,關於社區中庭樹木修剪案被告係依照108年8、9月份管委會決議內容即「同意修剪並公開招標及決標後執行」。
揆諸首開條文之規定,系爭中庭樹木屬系爭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均由管理委員會為之。
是以,被告二人依管委會決議之內容及程序,公開招標及決標,並由決標之廠商進行修剪,合於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自無不法,原告主張被告不法構成侵權行為云云,自不可採。
(三)至於原告主張系爭管委會決議內容為「樹木修剪」,但被告2人任憑廠商砍樹,顯然逾越系爭管委會之決議授權範圍云云。
查: 1、系爭社區於108年11月17日第22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其中店面16號B1住戶健身工廠發言:「社區本來就不該有這些樹,這些樹根已經破壞結構了,每逢下雨籃球場都會漏水,請問陳委員(指原告)如果你反對鋸樹,那我們的損失你要負責嗎?大樓底下的大樓底下的樹根已經破壞到結構,我們樓下的集水盆已經做了很多,修剪樹木就是要樹根不要那麼快竄到下面去,我們還是覺得要把樹去除掉,否則對我們沒安全感,美觀重要還是安全重要?我們一年要繳的管理費要200多萬,為什麼你們要這樣對待我們?你是反對鋸樹,我要請問你我們的損失誰負責?」、「店面16號B1住戶健身工廠:那些樹木本來就不應該有,因為樹根已經破壞水泥了」等語(見卷三第75、76頁),並參被告提出健身工廠籃球場上方屋頂概況照片(見卷三107頁),可知系爭社區大樓地下室確有因大葉欖仁樹根竄入地下,導致地下室漏水之情況。
2、再經證人即施作本件樹木修剪工程之得標廠商王寶鋒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因發標公告有現場說明,施作時蔡德餘有說要把太茂盛的上方枝葉裁剪,有帶我們去現場看過樹木,因樹木太茂盛,導致草坪無法生長,當時蔡德餘就裁剪細節是說留下下方枝葉,就太高太茂盛的部分裁剪,我跟蔡德餘說如果要讓草坪生長,上方的樹枝一定要做剪除,否則土壤也會流失,長不出草坪,而且地下室也會滲水,因為有些樹太高,以後修剪要動用吊車,所以我建議就整棵截斷,因為還會再生,另外有的是因為與鄰棵距離過近,如果不整棵截斷仍無法達到養護草坪的目的,這些是我依現場情形,根據專業所提建議,因為他們希望草坪生長,蔡德餘並沒有特別指示說讓那些樹木無法生長,只請我們依專業處理,至於王榮文是我們裁剪時剛好經過來看而已,他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現在現場草坪已經生長得很好,以前是都長不出來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303號卷第133、134頁)。
依上開證據可知,系爭社區中庭大葉欖仁之樹根確實已經破壞建築物結構,造成地下室漏水,若不處理將造成系爭社區建築物更大之損害。
而關於系爭中庭樹木枝修剪細節,被告亦是交由得標廠商依其專業處理,並非被告2人擅斷指示,自難認被告有逾越管委會決議範圍故意毀損系爭樹木之情事。
況依現場樹木修剪前後之對照照片,社區中庭於108年11月間,樹下係大片裸露土壤,未見草皮生長,而同一地點於109年4月間,樹下已長滿草坪覆蓋土地,且原先修剪枝葉之樹木亦持續成長並未枯死,故觀之施作結果,確有達防止樹根亂竄、土壤流失及促進草坪生長之效果,有現場樹木修剪前後之對照照片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838號卷第23-27頁)。
從而,被告並無不法致系爭社區樹木毀損之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即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3,800元予原告及其他全體住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宣告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