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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857號
原 告 謝貴瑞
被 告 蕭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其中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原告前妻蕭惠婷之胞弟,其在原告與蕭惠婷民國108年5月4日登記離婚後,因蕭惠婷之故與原告生有嫌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9年3月23日某時許,於其設定公開閱覽之臉書頁面上發布「你它媽的謝畜生男子漢敢做敢擔當,不是像你一樣事情來了說一大堆逃避事情的藉口,還有要找我姐講話,為什麼不能有別人再場,擺明就是做賊心虛,告訴你我不是吃素的如果到時的結果不是我們要的,我一定搞到讓你家雞飛狗跳工廠開不下去,反正犧牲我一個換你全家人,我滑算,幹你祖宗18代!#假如如果有人要去告訴它麻煩你們把我這篇直接用給它看不用客氣忍很久了」之貼文,並同時於該貼文下方附有女子右手持以手槍且槍口朝前,另寫有「當我傻子沒關係,我會讓你看到瘋子」等文字之圖片(下稱系爭臉書貼文),以此方式為加害原告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
嗣原告於同年4月間某日,在臺南市佳里區光復路某處,經訴外人謝勝吉告知後,自謝勝吉所持用之手機瀏覽系爭臉書貼文後,因此心生畏懼,被告並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原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調字卷第11頁,簡字卷第23頁)。
二、被告則以:對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刑事確定判決沒有意見,但原告請求金額太高、不合理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23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本件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刑事全卷卷宗核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是原告主張其精神上因此受有損害,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係屬有據。
㈡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致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雖亦得請求賠償,惟酌定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時,應斟酌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及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侵權方式,及兩造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參見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及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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