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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林春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彥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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