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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蔡翊翔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
被 告 曾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陳稱兩造有和解之意願,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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