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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忠賢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書狀於法院者,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並未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以線上起訴方式向本院提出起訴狀,惟未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應提出補正原告簽名或蓋章後之起訴狀,或到本院於原起訴狀補簽名或蓋章。
二、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按被告人數),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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