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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張宇曜即兆晶貿易企業社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十三 樓之0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宏煜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煜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455元,應繳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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