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260,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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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海樹、被告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吳**之姓名、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告之特徵,致本件被告吳**部分無從特定,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顯有不備,爰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被告吳**之完整姓名,並補正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記載被告吳**姓名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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