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261,202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張乃仁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四 樓之0

被 告 陳美如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四 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許依涵律師
林亭宇律師
李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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