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262,2021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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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許洧峻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重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3,6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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