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322,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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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勇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田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3,232元(按:見本院卷第201頁上訴人最終聲明請求152萬1,550元扣除第一審判決核准金額14萬8,318元),是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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