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389,202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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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趙若芸即陳奕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家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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