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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怡如 住臺南市○○區○○路0巷00弄00號00樓 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奇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10日本庭110年度南簡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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