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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14號
原 告 邵昭文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蔡福全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補字第1135號撤銷意思表示事件家事訴訟(下稱系爭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系爭裁定)。
茲系爭事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判決確定等情,除據原告具狀陳報外,並有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12月27日函可參,則系爭事件既已確定,本院自得依原告聲請及依職權撤銷系爭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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