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599,202111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曾金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