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000元(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580元及利息,被告對於超過新臺幣195,580元及利息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故訴訟標的金額為133,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