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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萬發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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