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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99號
原 告 黃翰昌
被 告 杜怡慧即和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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