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723,202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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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吳金華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聖文、潘依欣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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