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779,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79號
原 告 傅樂棠

訴訟代理人 傅正隆
何靜雯
被 告 張瓈文

訴訟代理人 周宏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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