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79號
原 告 傅樂棠
訴訟代理人 傅正隆
何靜雯
被 告 張瓈文
訴訟代理人 周宏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