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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12號
原 告 A(年籍詳卷)
B(年籍詳卷)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即A、B之母親,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A、B之父親,年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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