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815,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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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張孝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竣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00元(282,400元-20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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