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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原 告 張其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57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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