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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陳倩如
被 告 黃世郎
黃永忠
黃世武
黃良吉
黃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世郎、黃永忠、黃世武、黃良吉、黃瓊如(下合稱被告5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黃世郎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6894元及其中49萬8886元自民國97年5 月23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日期下以「00.00.00」格式),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62號民事確定判決)與債權憑證(本院98.10.31南院龍98執意字第8862號)。
㈡經原告查得被告黃世郎於101.07.24 與其餘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利如附表所示之現仍存在尚未分割之土地、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遺產不動產),系爭遺產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情形,而黃世郎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48條、第824條第2項規定,代位債務人黃世郎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行使代位分割遺產權利。
㈢爰聲明:被代位人黃世郎及其餘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不動產應予分割,並由被代位人與其餘被告按同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三、被告5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判斷:㈠民法第242 、243 條關於債權人代位權規定,係債務人就其債之履行負遲延責任時,且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債權之安全,而使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是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為限。
其所保全者,除在特定債權、或債務履行與債務人資力無關之債權均得行使代位權外,如為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陷於無資力,始得認有保全之必要,否則即無代位行使之餘地(最高法院88台上65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原告雖提出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與戶籍資料,主張被告黃世郎積欠原告債務,並怠於行使分割遺產權利,請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黃世郎請求分割遺產,然以:⒈依附表所查得之系爭遺產不動產產權,就門牌號碼公學路四段126巷136號建物(坐落土地:公塭段245地號、佃西段177 、177-1 地號),被告黃世郎就該建物與公塭段土地(佃西段部分土地登記資料未據查報)係有分別共有1/5 持分產權,就公塭段土地持分部分,依110 年度公告現值計算,該持分公告現值26萬6112元。
⒉依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遺產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資料、房屋稅稅籍資料,被告黃世郎顯仍有財產未經執行,此外,原告僅提出98年債權憑證,就取得債權憑證迄今是否有對黃世郎繼續追償,未據原告提出如聲請續行執行等相關資料佐證,是黃世郎是否因怠於行使權利致陷無資力,客觀上未據原告提出相當事證為證明。
⒊綜上,被告黃世郎是否有怠於行使權利、或其係因此陷於無資力,客觀上顯非無疑。
另代位分割遺產訴訟,雖屬財產訴訟,惟財產標的涉及繼承與公同共有法律關係,對繼承人影響重大,故應限於債務人除應繼承財產外即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時,始能進一步認定是否符合可行使代位權之要件。
本件依現有事證,黃世郎既尚有財產未經執行,自難認原告已符合行使代位權要件。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准由原告代位被告黃世郎,就系爭遺產不動產按各被告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本件原告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黃金利(被繼承人/101.07.24 亡)現存公同共有遺產(被繼承財產) 黃世郎 應繼分 地號/建號(門牌) 面積 持分 登記狀況 安南區南興段0000-0000地號 117.16㎡ 1/1 黃金利 1/5 安南區溪南段0000-0000地號 69.68㎡ 800/48000 黃金利 同上 安南區溪南段0000-0000地號 20.21㎡ 800/48000 黃金利 同上 安南區學東段0000-0000地號 34.66㎡ 1/5 黃金利 同上 安南區學東段0000-0000地號 26.73㎡ 1/3 黃金利 同上 安南區公塭段0000-0000地號 138.60㎡ 1/5 . 96.07.06 黃金利繼承黃文科 .107.11.09 登記為被告5 人公同共有 同上 1/5 .100.12.22 黃金利繼承黃文炳 .107.11.09 登記為被告5 人公同共有 同上 安南區公塭段0000-0000建號 .門牌:公學路四段126巷136號 .座落地號: 公塭段245地號 佃西段177、177-1地號 .未保存登記/僅查封登記 135.83㎡ (3層) 1/5 . 96.07.06 黃金利繼承黃文科 .107.11.09 稅籍為被告5 人公同共有 同上 1/5 .100.12.22 黃金利繼承黃文炳 .107.11.09 稅籍為被告5 人公同共有 同上 備註 本件親屬系統表(P.35、39) (◎●本件被告;
●本件原告債務人) 【被繼承人】 黃金利(101.07.24 亡) 【繼承人(配偶.直血1 )】 配偶:程安子(離婚/91.01.26 亡) ◎長男:黃良吉 ◎次男:黃永忠 ◎三男:黃世武 ●四男:黃世郎 五男:黃文炳(100.12.22 亡/絕嗣) 六男:黃文科( 96.07.06 亡/絕嗣) ◎養女:黃瓊如 黃金利繼承黃文炳、黃文科財產狀況概要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110.10.27南區國稅安南營所字第1100482851號】 .要旨:查復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之黃金利取得及繼承狀況) ㈠該屋89.10.02由黃世武、黃永忠、黃世郎、黃文炳、黃文科買賣取得(持分各1/5)。
㈡黃文科96.07.06亡,其持分(1/5)由黃金利繼承。
㈢黃文炳100.12.22 亡,其持分(1/5)由黃金利繼承。
㈣黃金利101.07.24 亡,其上開㈡㈢繼承持分(共2/5),由黃良吉、黃永忠、黃世武、黃世郎、黃瓊如公同共有該房屋。
㈤【本判決註】 ⒈依國稅局上開函文、本房屋稅籍資料、本房屋查封登記資料、本房屋座落土地公塭段245地號土地登記(佃西段177、177-1地號未據原告陳報),被告黃世郎因買賣取得該屋房地,有1/5分別共有持分。
⒉就公塭段245地號土地,依110 年度該地號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土地面積(138.60㎡)、被告黃世郎持分(1/5)計算,其持分公告現值為26萬6112元。
【黃金利繼承黃文科( 96.07.06 亡/絕嗣)財產】 .98.07.3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案號Z0000000000000)(P.369) .被繼承人:黃文科/繼承人:黃金利 .遺產總額明細表:①土地:公塭段0000-0000。
持分:1/5 ②房屋:公學路四段126巷136號。
持分:1/5 【黃金利繼承黃文炳(100.12.22 亡/絕嗣)財產】 .110.10.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案號Z0000000000000)(P.371) .被繼承人:黃文炳/繼承人:黃金利 .遺產總額明細表:①土地:公塭段0000-0000。
持分:1/5 ②房屋:公學路四段126巷136號。
持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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