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848,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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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4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被 告 張鎮泉(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對被告張鎮泉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張鎮泉已於起訴前之99年3月2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被告張鎮泉既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而此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命補正,是原告對被告張鎮泉所提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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