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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宋雨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雨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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