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86,202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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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吳國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OO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97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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