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896,202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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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黃天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銘駿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0 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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