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947,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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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4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 樓、00樓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信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信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5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349,3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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