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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李福生
送達代收人 高詩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中瑞、李淑芬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之109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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