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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陳先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鐘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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