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補,175,2021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陳先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鐘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