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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盧隆廷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洪心騏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足供本院認定該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型自用客車交易價額之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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