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補,189,2021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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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盧隆廷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洪心騏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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