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補,334,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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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原 告 邱郁文



被 告 杜幸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查本件原告係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被告返還房屋之訴,顯以租賃物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本件原告起訴併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其請求返還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房屋課稅現值依樓層比例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6,260元【計算式:(19.8348/187.2)×436,600=46,260】,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26,600元,總計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合計為72,860‬元(計算式:46,260+26,600=72,8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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