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補,371,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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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原 告 簡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執中
李怡賢
被 告 李碧霞

訴訟代理人 鄭裕隆
李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3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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